| 索引號 | 53040020221382871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網 | 公開日期 | 2022-09-30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玉溪市新平哀牢山縣級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決定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玉溪市新平哀牢山縣級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決定
(2022年9月9日玉溪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玉溪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玉溪市新平哀牢山縣級自然保護區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管理”修改為“建設和管護”。
二、刪去第六條第三款中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實行綜合行政執法”。
三、將第八條第一項中的“管理制度”修改為“方針、政策”。
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制定、執行保護區各項管護制度。”
四、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生活”。
五、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護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保護區管護機構。”
六、將第二十條中的“由保護區管護機構提出方案,報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修改為“由保護區管護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保護區管理目標。”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嚴禁開設與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
七、刪去第二十一條。
八、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其中的“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修改為“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刪去第二項中的“擅自”。
將第八項中的“放生”修改為“釋放或者丟棄”。
將第九項中的“傾倒固體廢棄物”修改為“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九、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保護區管護機構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保護區管護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保護區管護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將條例中涉及到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相應修改為“林業草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新平哀牢山縣級自然保護區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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