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21382869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網 | 公開日期 | 2022-09-30 |
玉溪市新平哀牢山縣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2016年12月23日玉溪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2年9月9日玉溪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的《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玉溪市新平哀牢山縣級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玉溪市新平哀牢山縣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護,保護自然環境、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功能和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玉溪市新平哀牢山縣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范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保護區位于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新平縣)境內,地理位置介于東經101°26′01″―101°37′01″、北緯23°46′03″―24°01′14″,總面積102平方公里。
第四條 保護區的主要保護對象是亞熱帶中山濕性常綠闊葉林森林生態系統及其西黑冠長臂猿、伯樂樹等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資源。
第五條 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遵循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科學管理、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新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區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以及生態補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新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區管護機構隊伍建設,建立執法協作機制。
第七條 新平縣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其所屬的保護區管護機構具體負責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文化和旅游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保護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保護區管護機構,做好轄區內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落實共管責任。
第八條 保護區管護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執行保護區各項管護制度;
(三)組織實施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四)設置和管理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五)組織開展保護區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調查、監測,并建立檔案;
(六)監督管理實驗區內的開發、旅游、經營等活動;
(七)組織開展或者協助有關機構對野生動植物進行保護、救護、監測和科學研究;
(八)防范保護區內物種資源喪失、外來物種入侵,防治有害生物;
(九)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和保障工作,協助開展保護區生態修復和治理工作;
(十)協助有關機構開展保護區森林火災和野生動物肇事勘驗、調查工作;
(十一)受新平縣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的委托開展林業行政執法工作。
第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保護區的保護、科學研究、科普教育等活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保護區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的義務,有權對破壞、侵占保護區自然環境、自然資源和公共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一條 保護區總體規劃由新平縣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編制,報新平縣人民政府批準。
保護區范圍內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依據保護區總體規劃編制。
經批準的保護區總體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
核心區是保護區內亞熱帶中山濕性常綠闊葉林森林生態系統保存完好,西黑冠長臂猿、伯樂樹等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資源集中的區域。
緩沖區是核心區之外生態系統保存比較完好,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資源比較集中的區域。
實驗區是核心區、緩沖區之外,以改善自然生態環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為目的的區域。
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新平縣人民政府根據保護區總體規劃確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保護區的性質、范圍和功能區,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批準。
第十四條 核心區不得建設與保護無關的任何設施。
緩沖區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
第十五條 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
在實驗區內建設旅游、交通、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應當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項目時,應當征求新平縣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 新平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加強保護區管護、防火、監測、遠程監控、通信等設施建設。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七條 新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區劃入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實行嚴格保護。
第十八條 核心區除經依法批準可以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外,禁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
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向保護區管護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緩沖區經依法批準可以進入從事觀測、調查、教學實習、標本采集等科學研究活動。
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護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保護區管護機構。
第二十條 在實驗區開展科學實驗、科普教育、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視作品、生態旅游和救助、馴化、繁育野生動植物等活動,由保護區管護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保護區管理目標。
嚴禁開設與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
第二十一條 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開墾林地;
(二)砍伐、毀壞林木;
(三)探(采)礦、采石、挖沙;
(四)取土、葬墳;
(五)燒荒、野外用火、放牧、采藥;
(六)采脂,采種,采挖花草、樹根;
(七)狩獵、捕撈野生動物;
(八)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九)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排放有害、有毒的廢水、廢氣、廢渣;
(十)移動、破壞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實驗區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實驗區內從事開發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保護區管護機構的管理,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保護區管護機構或者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新平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保護區生態補償機制。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保護區管護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保護區管護機構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保護區管護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保護區管護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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