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51588620 | 文     號 | 玉建規〔2025〕1號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5-02-28 |
關于印發玉溪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玉溪市城鎮綠化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綜合執法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局屬各有關科室(單位):
為規范玉溪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在城鎮綠化方面行政處罰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玉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了《玉溪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玉溪市城鎮綠化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玉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2月24日
玉溪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玉溪市城鎮綠化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定依據 | 處罰依據 | 適用條件 | 具體標準 | 備注 | |
1 |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后未達到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綠地率標準的 |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區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二)機關團體、文化、教育科研、體育、醫療衛生、科研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三)賓館、飯店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金融、商務辦公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商業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舊城區改造項目,綠地率一般不低于上述同類規劃區標準五個百分點。工程建設項目屬于兼容用地性質的,其配套綠地面積比例按照主導類別確定。 |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 輕微 |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后未達到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綠地率標準,綠地率指標低于批準規劃指標的30%以下的 | 逾期不改的,按照不足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一般 |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后未達到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綠地率標準,綠地率指標低于批準規劃指標的30%以上60%以下的 | 逾期不改的,按照不足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
嚴重 |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后未達到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綠地率標準的,綠地率指標低于批準規劃指標的60%以上的 | 逾期不改的,按照不足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
2 | 養護責任人未按照國家、省、市綠化養護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養護,并接受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在養護責任范圍內,綠化植物死亡缺株的,未適時補植更新;發生病蟲害的,未及時防治;綠化設施損壞的,未及時修復的 | 第二十二條 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綠化養護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養護,并接受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在養護責任范圍內,綠化植物死亡缺株的,應當適時補植更新;發生病蟲害的,應當及時防治;綠化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 |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 輕微 | 未按照國家、省、市綠化養護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養護。在養護責任范圍內,造成綠地面積10平方米以下或喬灌木3株以下死亡缺株,未適時補植更新的;發生病蟲害未及時防治,造成局部損失的;綠化設施損壞未及時修復,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一般 | 未按照國家、省、市綠化養護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養護。在養護責任范圍內,造成綠地面積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喬木灌3株以上7株以下死亡缺株,未適時補植更新的;發生病蟲害未及時防治,造成大面積損失的;綠化設施損壞未及時修復,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可以處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
嚴重 | 未按照國家、省、市綠化養護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養護。在養護責任范圍內,造成綠地面積30平方米以上或喬灌木7株以上死亡缺株,未適時補植更新的;發生病蟲害未及時防治,造成超大面積損失的;綠化設施損壞未及時修復,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
3 | 未經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砍伐樹木的 | 第二十四條 禁止擅自砍伐樹木。 |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 輕微 | 未經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砍伐樹木5株以下的 | 處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規定補植樹木,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一般 | 未經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砍伐樹木5株以上10株以下的 | 處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規定補植樹木,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
嚴重 | 未經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砍伐樹木10株以上的 | 處以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規定補植樹木,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
4 | 擅自占用綠地或臨時占用綠地未按期歸還的 |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綠地。 |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 輕微 | 擅自占用綠地(未辦理延期手續臨時占用綠地)20平方米以下或臨時占用綠地期限屆滿之日起3日內未歸還的 | 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嚴重 | 擅自占用綠地(未辦理延期手續臨時占用綠地)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臨時占用綠地期限屆滿之日起3日以上7日以下未歸還, | 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
嚴重 | 擅自占用綠地(未辦理延期手續臨時占用綠地)50平方米以上或臨時占用綠地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以上未歸還的 | 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
5 | 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枝葉,損壞草坪、綠籬,在樹木上釘拴、劃刻、晾曬衣物的或在綠地內行駛、停放車輛、燃放煙花爆竹的 | 第二十七條(一)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枝葉,損壞草坪、綠籬,在樹木上釘拴、劃刻、晾曬衣物; |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 輕微 | 情節輕微,及時改正,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不予處罰 | 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可以處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罰款 | 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處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
6 | 在綠地、花壇(池)內傾倒垃圾、廢渣,排放廢水、廢氣,堆放物料或者取土、填埋、焚燒物品的;在綠地內擅自設置營業攤位、廣告設施,或者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的;在綠地內種植蔬菜等農作物或者飼養家禽家畜的;對樹木剝皮、挖根,向樹木傾倒熱水、酸液、機油等妨害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或者硬化樹穴、樹池的;將樹木作為承重支撐物、固定物,依樹搭棚、蓋房或者圍圈樹木的 | 第二十七條 (三)在綠地、花壇(池)內傾倒垃圾、廢渣,排放廢水、廢氣,堆放物料或者取土、填埋、焚燒物品; |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 輕微 | 情節輕微,完全消除侵害后果的,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一般 | 情節嚴重,未消除侵害后果的 | 處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
嚴重 | 情節特別嚴重,對城市綠化及其設施造成嚴重損害 | 處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
說明:1.“適用條件”一欄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數,“以上”包括本數;“具體標準”一欄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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