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41563992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4-10-28 |
關于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深入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切實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國家機關工作秩序,依法及時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信訪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
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按照下列要求規范提出信訪事項:
(一)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法
律、法規、規章規定有權管轄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二)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
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
(三)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
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四)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
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
陷害他人。
二、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無效,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根據行為性質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行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嚴肅處理:
(一)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到非接待場所實施本通告“二”所列相關違法信訪行為,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組織、策劃、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的組織
者和骨干分子;
(三)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已簽訂調解法律文書、
息訴罷訪承諾書或實際接受對方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義務或其他補助救助的,合理訴求解決后反悔,仍就同一信訪事項實施本通告“二”所列違法信訪行為的;
(四)適用信訪程序處理的事項已出具處理意見,不按規定提出信訪復查、復核,仍就同一信訪事項實施本通告“二”所列違法信訪行為的;
希望廣大干部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自覺維護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共同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
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
特此通告。
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玉溪市人民檢察院
玉溪市公安局
玉溪市司法局
玉溪市信訪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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