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41563979 | 文     號 | 玉財規〔2024〕2號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4-10-28 |
玉溪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玉溪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直有關單位,市屬國有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等相關規定,經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現將《玉溪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玉溪市財政局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玉溪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及健全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及《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云財規﹝2024﹞6號)的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玉溪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決算、績效管理,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核定等預算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
(一)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以下統稱監管部門)。
(二)上述部門、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即一級企業),包括市屬金融、文化企業。
(三)實施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四)其他經認定施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企業、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并對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資產管理的重要內容,是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的重要力量。
第五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財政年度編制,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預算編制原則
第六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財政部門、監管部門及市屬企業共同負責。
第七條 市級財政部門為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制定、修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
(二)會同監管部門就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范圍、國有獨資企業稅后利潤上繳比例等問題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三)收繳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四)確定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支出方向和重點。
(五)牽頭布置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審核監管部門預算建議,編制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
(六)批復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按規定公開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七)督促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情況實施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八)匯總建立市屬企業名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監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配合財政部門制定,修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
(二)研究制定本部門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和改革發展的政策措施。
(三)組織監管(所屬)企業編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劃并進行初步審核。
(四)編制本部門及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五)組織和監督本部門及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六)批復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七)組織督促監管(所屬)企業及時履行利潤分配程序并繳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八)定期統計監管(所屬)企業數量、資產權益、損益等情況,建立市屬企業名錄。
(九)配合市級財政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市屬企業主要負責:
(一)編制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劃。
(二)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復,組織本企業開展預算執行并依法接受監督。
(四)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將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納入本企業黨委(黨組)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內部利潤分配機制并按要求開展績效管理。
(五)按照相關規定向市級財政部門、監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信息資料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原則:
(一)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及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合理確定預算收支規模和結構。
(二)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安排要以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為重點,兼顧其他項目支出。
(三)完整獨立,相互銜接。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獨立,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建立健全全口徑的政府預算體系。
(四)量入為出,收支平衡。按照收支平衡原則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不列赤字,并按一定比例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第三章 預算收支管理
第十一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是指市級主管部門及市屬國有企業上交并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潤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產權轉讓收入,即出售或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即除上述收入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認定應收繳并統籌使用的市屬企業(含二級及以下企業)特定資產處置及經營特殊資產取得的收益等專項收入。
第十二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要切實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聚焦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增強對國家重大戰略任務的財力保障,強化資本金注入,提高資金配置效率,更好發揮對重要產業的引領作用。重點用于落實中央、省、市重點工作要求,保障國家戰略、安全等需要,支持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對下級政府特定事項的轉移支付等。
第十三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安排必要的支出后,應根據相關規定調入市級一般公共預算,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支出市屬企業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解決國有企業存在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二)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是指用于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向關系國計民生的公共服務、應急能力、公益性領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中,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機構調整的資本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主要是指根據中央、省、市宏觀政策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任務等,統籌安排確定的國有企業外部董事薪酬及專項工作經費、監事會薪酬及工作專項經費、專項審計經費及相關國資監管等方面的支出。其他支出不得用于監管部門的行政運行支出。
第四章 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申報與核定
第十四條 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應按規定申報,如實填寫市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申報表,經國資監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按規定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一)應交利潤收入。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由一級企業按照凈利潤和規定的上繳比例一次性申報,并附送經依法審計的年度合并財務會計報告。
(二)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表決日起30日內,由企業據實申報,并附送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之日起30日內,由企業據實申報,并附送產權轉讓合同和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
(四)企業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管理人編制剩余財產分配方案之日起30日內,由清算組或管理人據實申報,并附送依法審計的清算報告,涉及資產評估項目應附送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收入。在收益確定之日起30日內,由有關單位申報,并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第十五條 市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每年會同監管部門對國有獨資企業利潤收入上繳比例提出建議,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 國有資本收益的核定:
(一)應交利潤,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以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上一年度經依法審計的年度合并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計算上繳。尚未規范子母產權關系的、不執行合并財務報表的按單戶企業分別計算核定。
1.國有獨資企業計算應交收益時,可從歸屬于母公司凈利潤中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當年提取的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已達到注冊資本50%以上的不再抵扣)及其他市級財政部門認可抵扣事項(其中,可抵扣的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是指經審計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為負的期初未分配利潤;可抵扣的法定公積金,是指經審計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當年實際提取的法定公積金數)。
2.國有獨資企業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應相應補交或抵減應交收益。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后,當年應交收益不足抵減的,以后年度不再繼續抵減。因清產核資、合并范圍變化導致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不予抵減或補交應交利潤。
(二)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根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利潤分配方案中確定的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全額核定上繳。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轉讓合同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計算的轉讓凈收入(扣除轉讓費用)全額核定上繳。
(四)企業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管理人提交的企業清算報告計算的清算凈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全額核定上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凈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取得的清算凈收入中屬于監管部門應分享的部分全額上繳。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資料核定上繳。
第十七條 為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及緩解企業一次性繳納國有資本收益的困難,市屬企業在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完成前可以預繳及分期繳納國有資本收益,并于當年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完成后根據財政部門和監管部門核定的數額進行匯算清繳。
第十八條 對市屬企業應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由于現金流嚴重不足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按期繳納的,經監管部門商市級財政部門同意可適當延期,但不得跨年度繳納。
第五章 預算編制與批復
第十九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編制,并按照中央、省、市宏觀政策及《國務院關于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意見》(國發〔2015〕3號)等要求,編制中期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第二十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財政部門和監管部門根據市屬企業年度利潤等情況和市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政策進行測算編制。
第二十一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下列內容和程序進行編制和批復:
(一)每年6月30日前,市級財政部門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國資國企改革精神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政策要求,印發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通知,布置下一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工作。
(二)各監管部門根據市級財政部門編制通知要求,組織其所屬(監管)企業編報預算收支計劃建議。
(三)各市屬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劃建議應按照通知要求及時報送監管部門審核,不涉及申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及上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應當零申報。
(四)國有資本預算收支編報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收入計劃
(1)《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測算表》;
(2)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測算說明,包括測算依據、測算過程及預計上繳收益明細等情況。
2.支出計劃
(1)《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申請表》;
(2)《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持計劃績效目標表》,反映實施期以及年度支出計劃績效目標設置情況。涉及申請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需同時提供項目事前績效自評報告;
(3)項目情況介紹及相關證明材料,包括項目主要內容,項目政策依據、本案、核準或審批文件,項目可行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項目實施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項目資金測算和資金使用方案等。
3.企業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五)監管部門要強化支出預算審核和管理,堅持政策導向,根據監管(所屬)企業報送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劃建議,組織對項目進行審核論證后,按照輕重緩急原則,匯總編制本部門及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建議,每年9月底前以紙質形式報送市級財政部門。
(六)監管部門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建議包括以下內容:
1.編制報告
(1)編制原則及依據;
(2)市屬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戶數、行業分布和企業總體經營財務狀況等;
(3)編制的組織情況,包括對市屬企業收支計劃和績效目標的審核、調整情況,并據此形成的主要收支內容;
(4)預算收支情況,包括預算收支規模、支出安排項目及依據,預算支出所要達到的政策效果等。
2.市直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1)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總表,反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總體匯總情況;
(2)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表,反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情況明細;
(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反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情況明細;
(4)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績效目標表,反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績效目標情況。
(七)市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結合中央、省、市重點發展戰略,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解決進程、國有資本布局要求,對監管部門報送的預算初步安排建議進行審核,統籌平衡后研究確定年度支出預算控制數,并于每年11月底前下達控制數。
(八)監管部門根據市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結合監管(所屬)企業的經營情況、歷史遺留問題及改革發展進程等, 細化編制支出預算和支出績效目標,并于每年12月上旬將預算建議草案報送市級財政部門。
(九)市級財政部門根據監管部門報送的收支預算建議草案,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于每年12月底前將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隨年度預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十)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后20日內向監管部門批復預算。監管部門應當在接到預算批復后15日內向其監管(所屬)企業批復預算。
第二十二條 監管部門及其監管(所屬)企業應嚴格預算約束,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支出科目、項目和數額執行,在預算執行中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按照程序報批。
第六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三條 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繳工作,監管部門負責組織監管(所屬)企業繳納按規定應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國有資本收益應當及時、足額上繳市級財政。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市屬企業因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確需減免國有資本收益的,企業提出申請,由監管部門商市級財政部門共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減免的國有資本收益應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或國有資本公積。
第二十四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按照批復的預算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收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市屬企業應按規定用途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用于資本金注入的,監管部門應督促市屬企業嚴格執行增資有關規定,落實國有資本權益,資本金注入后形成國家股權和企業法人財產,由市屬企業按規定方向和用途統籌使用。
第二十七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余資金除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結余外在年度終了時統一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第七章 決 算
第二十八條 市級財政部門按照編制決算的統一要求,部署編制本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第三十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監管部門批復決算。監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決算批復后15日內向監管(所屬)企業批復決算。
第八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市級部門、市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實施績效管理,科學設立績效目標,積極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估評價,切實加強績效管理結果應用,不斷提升預算資金使用績效。
第三十三條 市屬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嚴格規范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和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監管部門應將市屬企業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情況與企業負責人薪酬掛鉤。不按規定申報、不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監管部門在薪酬考核時應相應扣減企業負責人薪酬。
第三十五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進行審計、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六條 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管理等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對隱瞞、挪用、拖欠、不繳或少繳以及違規審核國有資本收益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和處分,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因開展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劃轉至省級財政部門持有的股權收益,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發〔2018〕54號)等文件規定執行。后續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委托有關部門對所出資企業實施監管及市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辦企業的,由受托監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所屬市直部門按規定組織并監督相關市屬企業編制、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
第三十九條 市屬金融、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參照該辦法執行,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各縣(市、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由各地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玉溪市財政局 玉溪市國資委關于逐步提高市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利潤上繳比例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玉財資〔2020〕128號)、《玉溪市財政局 玉溪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玉溪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通知》(玉財資〔2022〕35號)同時廢止。
相關閱讀:
- 玉溪市人民政府網站工作年度報表(2025年度) 2026-01-28
- 玉溪市人民政府網站工作年度報表(2022年) 2023-01-28
- 玉溪市簡介 2025-04-14
- 玉溪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五”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 2021-12-07
- 玉溪市民生訴求服務中心辦理情況選登(2026年第2期) 2026-02-24
- 我們的節日·春節丨華寧寧州公園:年味滿盈 歡樂嗨不停 2026-02-24
- 我們的節日·春節丨民俗巡游鬧新春 年味濃處是鄉愁 2026-02-24
- 玉溪市審計局采購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參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公開招標公告 2026-02-14
- 玉溪市黨風廉政建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大會召開 2026-02-14
- 中國共產黨玉溪市第六屆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決議 2026-02-14
滇公網安備 5304020200008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