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41523053 | 文     號 | 玉商發〔2023〕23號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4-02-29 |
玉溪市商務局 玉溪市財政局 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溪市人民政府駐境外商務代表處管理辦法》的通知
玉溪市商務局 玉溪市財政局 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溪市人民政府
駐境外商務代表處管理辦法》的通知
玉商發〔2023〕2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高新區管委會:
《玉溪市人民政府駐境外商務代表處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玉溪市人民政府駐境外商務代表處管理辦法
玉溪市商務局 玉溪市財政局 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
玉溪市人民政府駐境外商務代表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以大開放促進大發展,主動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充分發揮玉溪市人民政府駐境外商務代表處(以下簡稱駐外商務代表處)的“窗口、協調、維權、服務”的綜合職能,規范駐外商務代表處的業務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駐外商務代表處是玉溪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委托玉溪市商務局(以下簡稱市商務局)管理,通過依托玉溪市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而設立的常設機構。
駐外商務代表處由市政府委托市商務局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外辦)進行業務管理,委托玉溪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進行資金監管,并接受中國駐在國使領館的政治領導,接受中國駐在國使領館經商處(室)和云南省駐在國商務代表處的監管和指導。
第二章 工作職責和任務
第三條 駐外商務代表處的主要工作職責和任務是:
(一)建立玉溪市與駐在國(地區)政府、工商協會、行業組織及工商、經貿界人士的良好關系。加強與駐在國(地區)政府部門、商會、行業協會及我國駐當地使領館、經商處(室)的聯絡,促進我市與駐在國(地區)的雙邊投資合作,拓展我市與駐在國(地區)的經貿往來,與當地社會和新聞媒體建立廣泛的聯系,積極宣傳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取得的成就和對外開放政策及相關舉措,樹立我市對外開放的積極形象。
(二)通過合法途徑廣泛收集駐在國(地區)的經濟貿易狀況、投資政策以及商業項目信息,研究分析駐在國(地區)的經濟形勢、產業狀況、市場行情及政策法規動向,研究我市與駐在國(地區)經貿合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建議和意見,根據駐外商務代表處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就具體的經貿、雙向投資合作等事項進行專題調研并提出參考意見。搭建穩定的國際商貿促進工作渠道和全產業合作網絡,面向世界500強、全球行業龍頭和國際產業鏈“隱形冠軍”企業,開展商務聯絡、貿易促進、招商引業等活動,搭建玉溪市對外宣傳、擴大影響力、促進對外交流和合作的綜合服務平臺。
(三)加強與駐在國(地區)相關部門的聯系,積極了解駐在國(地區)的法律政策,為我市政府部門、企業人員貨物、資金往來及其項目服務等提供便利,就相關國別政策及業務提供咨詢服務,積極協調解決并及時反饋經貿交往中出現的問題。
(四)助力以搶抓“一帶一路”、國際陸海貿易新通道、中老鐵路、中越鐵路和國家擴大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等重大戰略機遇,吸引和集聚國內外先進要素,大力提升開放型經濟發展水平,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積極爭取我駐在國使領館和經商處(室)對我市企業投資項目的支持;對市政府確定的重大對外合作項目進行跟蹤服務,協助對我市其他駐在國企業的對外投資貿易活動進行管理;協助推進全球招商引業網絡體系和國際人才合作體系建設,加強專業化、精準化、國際化招商引業、招才引智,切實推動和促進玉溪市對外交流合作。引導企業加強行業自律,遵守駐在國的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樹立我市企業在外的良好形象;加強對駐外人員、勞務人員的管理和國家安全、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積極維護我市對外投資企業的權益。
(五)協助承擔由市政府批準的境外重要經貿活動的組辦工作,為我市經貿團組在境外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協調服務。
第三章 健全工作制度
第四條 各駐外商務代表處以季報形式向市商務局、市外辦報送駐在國(地區)的經貿狀況、投資政策、重點商業項目信息以及外商來滇來玉投資意向等信息;若駐在國(地區)發生重大事件、重大政策變動,及時以專報的形式報送。
第五條 各駐外商務代表處要主動提高服務水平、豐富服務內容。加強與云南駐外商務代表處的聯系,協助我市企業在當地開展合法的經貿活動,積極開展座談、聯誼、經驗交流會或其它活動,每年組織不少于2次為駐在國玉溪企業提供雙向投資合作、經驗交流、信息互通和增進聯系的座談會或聯誼活動。
第六條 各駐外商務代表處按時向市商務局、市外辦報送半年及年度工作總結。工作總結的內容應包括期內代表處業務工作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組織機構及人員變化、下一步工作思路及措施等內容。
第七條 各駐外商務代表處應加強內部管理,建立人員管理、信息報送、宣傳、保密、外事等各項制度,建立危機處理的應急預案和為我市(國)企業服務的聯絡制度,選擇政治覺悟高、業務素質好和對駐在國(地區)市場和經貿情況熟悉的人員擔任代表處的工作人員(主任、聯絡員、財務人員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駐外商務代表處的業務工作,做好各種文件、電子文檔和重要信息的保存和保密工作,做好各項聯誼和宣傳活動的痕跡管理工作。在外工作的人員應嚴格遵守外事工作紀律,遵守駐在國(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民俗風情。
第四章 專項資金管理
第八條 市級財政原則上對批準的各個駐外商務代表處給予一定數額的工作經費補助,用于保障各駐外商務代表處的設立和日常業務開展等支出;補助金額由市商務局逐年進行預算申報。資金管理辦法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 駐外商務代表處是由市政府依托對外投資和經貿合作企業設立的非營利性機構,賬務應與受委托企業境外機構的盈利性活動分開,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五章 駐外商務代表處的設立
第十條 駐外商務代表處設立工作由市政府委托市商務局牽頭負責實施,由市商務局會同市外辦、市財政局擇優選擇承擔駐外商務代表處工作的企業,聯合提出工作方案,充分征求企業所在地方政府及玉溪市與駐在國有經貿往來企業的意見,并征求我駐在國使領館、中共云南省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云南省商務廳意見后報市政府批準,并報中共云南省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新申請駐外商務代表處的企業必須遵守國內法律法規,其境內企業3年內在稅收繳納、外匯管理、海關監管方面無違法違規記錄,信用信息方面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駐外商務代表處設主任、聯絡員、財務人員各1名,聯絡員原則上由國內依托企業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駐外商務代表處原則上一個國家(地區)設1個,根據工作需要,報經市政府同意,按規定程序予以增設。
第十三條 市商務局負責駐外商務代表處的制度建設、信息報送、重要信息溝通、項目協調、企業聯誼等日常業務管理;市外辦負責與駐在國開展城市間合作事項及人文文化交流活動的指導、危機處理、重大活動組織、重要團組接待等日常業務活動。市財政局負責預算安排、資金下達、預算執行監督。市商務局為專項資金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定支持方向及重點,負責資金的使用、監管和績效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駐外商務代表處的日常業務管理包含但不限于制度建設、信息報送、重要信息溝通、項目協調、企業聯誼、城市間合作事項、人文文化交流、危機處理、重大活動組織、重要團組接待等日常業務活動等。已設立的駐外商務代表處如在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有重大變動時,應及時向市商務局報備。
第十五條 市商務局會同市外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每年負責對各駐外商務代表處開展業務考核、財務管理考核和績效評估工作。具體考核管理辦法由市商務局合同市市外辦、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聯合工作組考核完各駐外商務代表處后反饋業務工作考核評價意見,對于考核合格的代表處做出繼續給予運行經費支持,駐外商務代表處促成招商引業合作項目在玉溪市落地、招才引智引進人才和技術、外國資金等在玉溪市投資,由落地承接的縣(市、區)、玉溪高新區按照本地區制定相應專項獎勵政策規定,單獨給予相關獎勵。對于考核不合格的駐外商務代表處限期整改并調減運行經費的支持額度,對嚴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對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駐外商務代表處及時由市商務局會同市外辦、市財政局上報市政府批準后,取消駐外商務代表處資格并做摘牌處理。
第十七條 對于被摘牌的駐外商務代表處所在的國家(地區),市商務局會同市外辦、市財政局可另行選擇其他境外投資企業設立駐外商務代表處。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玉溪市商務局 玉溪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玉溪市人民政府駐境外商務代表處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的通知》(玉商發〔202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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