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21495446 | 文     號 |   |
| 來   源 | 市司法局 | 公開日期 | 2022-07-13 |
關于《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起草情況的說明
關于《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
有關起草情況的說明
一、出臺背景
2015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經首次修改后,賦予設區的市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三個方面立法權。為規范玉溪市立法工作,2016年,原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和玉溪市司法局研究制定了《玉溪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試行)》,并于2019年12月進行了修訂完善。2019年3月,玉溪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出臺《玉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對人大立法工作進行了規范。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就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進行修訂,對玉溪市開展政府立法工作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
近期,中央依法治國辦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縣法治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提升地方立法和規范性文件制定科學化水平。堅持依法立法,嚴格遵守地方立法權限。按照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推進設區的市立法精細化建設,發揮地方立法實施性、補充性、探索性作用。”當前,地方立法事項越來越多,標準和要求也越來越高,原規定僅是政府一般性文件且相關內容較為原則,亟需以制定政府規章的形式進一步規范政府立法工作,制定《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十分必要,也具有很強的可行性。尤其是近幾年來,玉溪市人民政府配合玉溪市人大常委會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規6部,人大和政府立法工作有序推進,立法質量逐步提高,為我們開展立法工作積累了一定經驗。同時,省內的昆明市、曲靖市、普洱市、麗江市、紅河州等州(市)都已制定出臺了政府立法工作規定,為玉溪市開展制定政府立法規定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二、《規定》的起草有關情況
2022年,玉溪市人民政府將《規定》列入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項目以來,玉溪市司法局在《玉溪市人民政府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規章程序規定》文稿的基礎上,認真學習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結合近幾年的立法工作實踐,借鑒其他州(市)的經驗做法,對文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三、《規定》主要內容
《規定》主要從立法的總體要求、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解釋與備案、附則等七個方面對政府立法工作進行了規范:
《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共分七章46條。第一章總則(共5條),主要從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立法原則、部門職責、立法程序等方面進行了規定;第二章立項(共9條),主要從編制計劃、項目征集、立項申請、項目評估、立項原則、計劃審議等方面進行了規定;第三章起草(共11條),主要對起草階段的草案起草、方案制定、調研和聽取意見、征求意見、論證咨詢、聽證、送審等方面進行規定;第四章審查(共11條),主要對審查階段的審查內容、暫緩審查情形、征求意見、調研座談、論證聽證、爭議協調、報送審議等方面進行規定;第五章決定和公布(共4條),主要對市政府審議、作出決定、公布等方面進行規定;第六章解釋與備案(共3條),主要從規章的解釋、備案、審查方面進行規定;第七章附則(共3條),主要對清理、立法后評估、施行時間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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