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51588101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政府 | 公開日期 | 2025-02-26 |
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當前,我區已進入森林草原火災的多發期和危險期。為有效遏制我區森林火災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 以及《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發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時段
2025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15 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火區域
玉溪市紅塔區行政區域內所有森林草原及其邊緣區域均為森林草原防火區,森林草原防火區域內嚴格實行火源管控。
以下區域為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險區:
(一)洛河鄉高魯山、光山防火檢查站至法寨(老村)區域;
(二)春和街道馬吐龍村口防火通道至 010 臨時瞭望點防火通道區域;
(三)北城街道青龍山區域、小石橋鄉龍馬山區域;
(四)李棋街道白龍潭區域、大矣資東風水庫區域;
(五)玉興街道、玉帶街道、鳳凰街道城市面山區域;
(六)高倉街道速必山區域。
三、禁火要求
依照《玉溪市森林防火條例》有關規定,森林防火期內, 在森林防火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吸煙、燒紙、燒香、燒蜂、燒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燒垃圾、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等;
(二)使用煙熏、火攻、電擊等方式狩獵;
(三)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 災的物品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
(四)擅自實施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采礦藏和建設工程等的野外用火;
(五)擅自進行燒灰積肥、燒秸稈、燒炭等野外農事用火;
(六)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四、法律責任
(一)違反以上規定,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拒不執行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擅自進入森林草原高火險區活動的,由區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其他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履行有效的監護義務,森林經營者要履行好監督管理職責。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野外用火,應當向森林草原防 滅火主管部門及時反映;發現森林火情時,要立即向當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或當地政府報告。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利對違反本令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
(三)區森林草原火災報警電話:12119、0877—2015361。
此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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