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21332769 | 文     號 |   |
| 來   源 | 國家稅務總局玉溪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 公開日期 | 2022-02-24 |
國家稅務總局玉溪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關于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玉溪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關于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玉稅一稽公告〔2022〕2號
云南匯海(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5304027998673255):
經國家稅務總局玉溪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檢查,對你公司已查實三方面的涉稅問題:公司銷售自行開發的房產,未申報繳納相關稅收;公司因債務糾紛,由人民法院對公司開發房產進行司法拍賣,未申報繳納相關稅收;公司因債務糾紛,由人民法院裁決用公司開發房產抵償債務,未申報繳納相關稅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上涉稅問題定性為偷稅,對在5年內少繳的稅款處予1倍的罰款,罰款金額1566675.22元,其中:營業稅罰款615903.25元,增值稅罰款481081.95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罰款76788.97元,印花稅罰款10969.90元,土地增值稅罰款381931.15元。
限你公司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玉溪市紅塔區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權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稅務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玉稅一稽罰〔2022〕2號),請你單位及時到我局(地址:紅塔區康井路8號五樓505室)領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玉稅一稽罰〔2022〕2號)正本,否則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聯系地址:紅塔區康井路8號
聯系部門:國家稅務總局玉溪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聯系電話:0877-2079867
國家稅務總局玉溪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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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網安備 5304020200008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