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21322157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2-01-10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溪市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溪市
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辦發〔2021〕1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玉溪市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1年12月31日
玉溪市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劃分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辦發〔2021〕7號)、《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玉溪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玉政辦發〔2019〕14號)要求,結合玉溪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方向,健全公共文化服務財政保障機制,通過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改革,形成權責清晰、規范高效、績效優先的公共文化領域市與市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為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上級領導,合理劃分權責。堅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自上而下確定,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授權范圍以及確定的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范圍和方式,合理劃分公共文化領域市與市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落實各級政府責任,進一步細化公共文化領域的具體事項,充分發揮和調動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積極性,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的統籌協調。
2.堅持重心下移,穩步推進改革。按照上級劃分原則,以基本公共服務為重點,完善各級分級負責機制,聚焦農村、基層和困難地區,提高公共文化服務的覆蓋面和適用性。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資源有效整合和統籌利用,落實國家基礎標準,推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3.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堅持政府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務中的主導地位,加大對文化建設投入力度。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投入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投入公共文化服務,拓寬公共文化服務資金渠道。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高公共文化領域投入效益。
二、主要內容
按照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將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為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文化藝術創作扶持、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設等5個方面。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方面
1.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免費或低收費開放。主要包括全市范圍內的文化文物系統所屬的博物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站),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按國家規定實行免費開放;體育部門所屬公共體育場館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免費或低收費開放等方面。
博物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站),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按國家規定實行免費開放,所需經費由中央、省與地方按照8︰1.4︰0.6比例承擔。地方承擔部分確認為市級與縣級共同財政事權,所需經費市級與各縣(市、區)按照《玉溪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改革實施方案》分三檔按照比例分擔支出責任。
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按照中央、省劃分的財政事權,由中央、省和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根據大型體育場館開放數量、補助標準、績效情況等確定對地方轉移支付補助,省級與地方根據大型體育場館開放數量、隸屬關系按照7︰3比例承擔支出責任。地方承擔部分確認為市級與縣級共同財政事權,市級與各縣(市、區)根據大型體育館開放數量、隸屬關系,按照《玉溪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改革實施方案》分三檔按比例分擔支出責任。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主要包含全市范圍內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涉及的讀書看報、收聽廣播、觀看電視、觀賞電影、送地方戲、文體活動等方面。確認為省級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地方承擔部分確認為市級與縣級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級與各縣(市、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級結合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因素對縣(市、區)予以補助。
(二)文化藝術創作扶持方面
主要包括為落實中央、省、市關于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部署要求,由政府部門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公益性文化活動、展覽、文藝創作演出等,涉及文學、舞臺藝術、美術、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電影、出版等方面。按照中央、省劃分的財政事權,中央、省確定并由中央、省級職能部門、地方共同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由中央、省和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地方承擔部分確認為市級與縣級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級與各縣(市、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級確定并由市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市級確定并由市級職能部門與縣級共同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確認為市級與縣級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級和各縣(市、區)按照具體分工承擔支出責任。縣級確定并由縣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確認為縣級財政事權,由各縣(市、區)承擔支出責任。
(三)文化遺產傳承保護方面
主要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經費由中央、省和地方共同承擔,地方承擔部分確認為市級與縣級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級與各縣(市、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1.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要包括全市范圍內的全國重點文物單位保護、省級與省級以下文物單位保護、可移動文物保護、古籍保護、考古等方面。按照中央、省劃分的財政事權,納入國家、省級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規劃,并由地方組織實施的文物保護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可移動文物保護、考古等,由中央、省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省級財政根據保護需求、工作任務量、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確定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地方承擔部分確認為市級與縣級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級與各縣(市、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縣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可移動文物保護、考古等,確認為市級與縣級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級與各縣(市、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縣級確定并由縣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可移動文物保護、考古等確認為縣級財政事權,由各縣(市、區)承擔支出責任。
2.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包括全市范圍內的國家級、省級和省級以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等內容。按照中央、省劃分的財政事權,地方組織實施的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等,由中央、省和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省級財政根據保護需求、工作任務量、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確定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地方承擔部分確認為市級與縣級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級與各縣(市、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等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縣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市級以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等事項確認為縣級財政事權,由各縣(市、區)承擔支出責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主要包括對外及對港澳臺文化交流和海外中國文化中心建設,按照中央、省劃分的財政事權,需地方承擔部分總體劃分為市級財政事權、市級與縣級共同財政事權、縣級財政事權。
1.對外及對港澳臺文化交流合作。包括落實政府間文化交流與合作協定及其執行計劃、演出、展覽、會展等對外及對港澳臺文化交流和推廣活動,涉及文學、舞臺藝術、美術、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電影、出版等方面。按照中央、省劃分的財政事權,中央、省級職能部門和地方共同組織實施的事項,由中央、省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地方承擔部分由市級與各縣(市、區)分情況承擔相應支出責任。市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市級職能部門與縣級共同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市級與縣級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級與各縣(市、區)按照具體分工承擔支出責任。縣級確定并由縣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縣級財政事權,由各縣(市、區)承擔支出責任。
2.海外中國文化中心建設。包括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的海外中國文化中心建設、運行和相關交流活動。按照中央、省劃分的財政事權,中央、省級職能部門指導地方組織實施的事項,由中央、省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地方承擔部分由市級與縣(市、區)分情況承擔相應支出責任。市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市級職能部門指導縣級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市級與縣級共同財政事權,由市級與各縣(市、區)按具體分工情況承擔支出責任。縣級確定并由縣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縣級財政事權,由各縣(市、區)承擔支出責任。
(五)能力建設方面
主要包括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公共文化管理,按照中央、省級劃分的財政事權,地方承擔部分總體劃分為市級財政事權、縣級財政事權兩類。
1.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落實中央、省、市關于對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進行補助的政策。按照隸屬關系,對市級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對縣級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確認為縣級財政事權,由各縣(市、區)承擔支出責任。
2.公共文化管理。包括各級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文化事業和文化市場、電影出版、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文物保護管理,以及人才培養、文化志愿活動等。按照隸屬關系,市級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事項,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縣級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事項,確認為縣級財政事權,由各縣(市、區)承擔支出責任。
公共文化領域其他未列事項,按照我市公共文化領域改革的總體要求和具體事項特點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三、保障措施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財政關系是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其根本在于科學、合理、規范劃分各領域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各縣(市、區)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確保我市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順利實施。
(二)落實責任,強化保障。各縣(市、區)要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辦發〔2021〕7號)、《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玉溪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以下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玉政辦發〔2019〕14號)文件和本方案精神,根據確定的支出責任合理安排預算,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有效供給。
(三)加強管理,提高績效。各縣(市、區)和有關部門要落實好云政辦發〔2019〕34號精神,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著力提高公共文化領域資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質量。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過程中,結合中央、省改革部署和玉溪實際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附件:玉溪市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表
附件
玉溪市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表
財政事權事項 | 主要內容 | 財政事權歸屬 | 支出責任和分擔方式 | |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方面 | ||||
1.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免費或低收費開放 | 文化文物系統所屬的博物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站),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按國家規定實行免費開放。 | 中央、省級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其中地方承擔部分確認為市級與縣級共同財政事權。 | 中央、省、地方按照8︰1.4︰0.6比例承擔。地方承擔部分,市級與各縣(市、區)分三檔按比例分擔支出責任。 | |
體育部門所屬公共體育場館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免費或低收費開放。 | 中央、省級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其中地方承擔部分確認為市級與縣級共同財政事權。 | 中央財政根據大型體育場館開放數量、補助標準、績效情況等確定對地方轉移支付補助。省級與地方根據大型體育場館開放數量、隸屬關系按照7︰3比例承擔支出責任。地方承擔部分,市級與各縣(市、區)級分三檔按照比例分擔支出責任。 | ||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 | 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涉及的讀書看報、收聽廣播、觀看電視、觀賞電影、送地方戲、文體活動等方面。 | 省級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其中地方承擔部分確認為市級與縣級共同財政事權。 | 省級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地方承擔部由市級與各縣(市、區)同承擔支出責任。市級結合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因素對各縣(市、區)予以補助。 | |
(二)文化藝術創作扶持方面 | ||||
文化藝術創作扶持 | 為落實中央、省、市關于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部署要求,由政府部門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公益性文化活動、展覽、文藝創作演出等,涉及文學、舞臺藝術、美術、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電影、出版等方面。 | 中央、省確定并由中央、省級部門、地方共同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 | 中央、省級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 | 中央、省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其中地方承擔部分由市級與各縣(市、區)分情況承擔支出責任。 |
市級確定并由市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 | 市級財政事權。 | 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 ||
市級確定并由市級職能部門和縣級共同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 | 市級與縣級共同財政事權。 | 市級與各縣(市、區)根據分工情況承擔支出責任。 | ||
縣級確定并由縣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 | 縣級財政事權。 | 各縣(市、區)承擔支持責任。 | ||
(三)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方面 | ||||
1.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 全國重點文物單位保護、省級與省級以下文物單位保護、可移動文物保護、古籍保護、考古等方面。 | 納入國家、省級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規劃,并由地方組織實施的文物保護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可移動文物保護、考古等。 | 中央、省級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 | 中央、省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地方承擔部分由市級和各縣(市、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級結合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因素對各縣(市、區)予以補助。 |
市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 市級財政事權。 | 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 ||
縣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可移動文物保護、考古等。 | 市級與縣級共同財政事權。 | 市級與縣級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 ||
縣級確定并由縣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可移動文物保護、考古等。 | 縣級財政事權。 | 各縣(市、區)承擔支出責任。 | ||
2.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 國家級、省級及省級以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等方面。 | 地方組織實施的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等。 | 中央、省級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 | 中央、省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地方承擔部分由市級和各縣(市、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
市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等。 | 市級財政事權。 | 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 ||
縣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市級以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事項等。 | 縣級財政事權。 | 各縣(市、區)承擔支出責任。 | ||
(四)文化交流方面 | ||||
1.對外及港澳臺文化交流 | 落實政府間文化交流與合作協定及其執行計劃、演出、展覽、會展等對外及對港澳臺文化交流和推廣活動,涉及文學、舞臺藝術、美術、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電影、出版等方面。 | 中央、省級職能部門與地方共同實施的事項。 | 中央、省級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 | 中央、省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地方承擔部分由市級與各縣(市、區)分情況承擔相應支出責任。 |
市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事項。 | 市級財政事權。 | 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 ||
市級職能部門、縣級共同組織實施的事項。 | 市級與縣級共同財政事權。 | 市級與各縣(市、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 ||
縣級確定并由縣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 | 縣級財政事權。 | 各縣(市、區)承擔支出責任。 | ||
2.海外中國文化中心建設 | 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的海外中國文化中心建設、運行和相關交流活動。 | 中央、省級職能部門指導地方組織實施的事項。 | 中央、省級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 | 中央、省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地方承擔部分由市級與各縣(市、區)分情況承擔相應支出責任。 |
市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事項。 | 市級財政事權。 | 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 ||
市級職能部門指導縣級組織實施的事項。 | 市級與縣級共同財政事權。 | 市級與各縣(市、區)按照具體分工承擔支出責任。 | ||
縣級確定并由縣級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事項。 | 縣級財政事權。 | 各縣(市、區)承擔支出責任。 | ||
(五)能力建設方面 | ||||
1.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 | 落實國家對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的補助政策,包括文化文物系統所屬博物館、公共圖書館、美術館、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傳輸機構、文藝院團等。 | 按隸屬關系,對市級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 | 市級財政事權。 | 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
對縣級公共文化機構改革發展建設的補助。 | 縣級財政事權。 | 各縣(市、區)承擔支出責任。 | ||
2.公共文化管理 | 包括各級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文化事業和文化市場、電影出版、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文物保護管理,以及人才培養、文化志愿活動等。 | 按隸屬關系,市級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事項。 | 市級財政事權。 | 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
縣級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事項。 | 縣級財政事權。 | 各縣(市、區)承擔支出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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