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61650564 | 文     號 |   |
| 來   源 | 市司法局 | 公開日期 | 2026-02-27 |
玉溪市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拓寬社會公眾有序參與立法途徑,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以下簡稱基層聯系點)的選定、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聯系點,是指市司法局根據政府立法工作需要,通過相應程序在基層設立的,負責收集和反映立法意見、建議以及協助開展政府立法工作的固定聯系單位或者組織。
市司法局具體負責基層聯系點的組織協調、工作指導、業務培訓等工作。
第四條 選擇基層聯系點應當圍繞立法實踐需求,統籌考慮不同地區及行業情況,綜合考慮選點條件、設點意愿和代表性等因素,主要從以下范圍選取: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基層派出機構;
(二)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三)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智庫、法律服務機構;
(四)企業以及其他事業單位;
(五)行業協會、商會、學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
(六)其他基層組織。
第五條 基層聯系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在民主法治建設中密切聯系群眾,積極實踐,有一定工作成效;
(三)在地域、行業等方面具有代表性,愿意參加相關立法活動,能夠及時收集匯總區域和行業內實際法治需求和建議;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專門的辦公場所,具有掌握一定法律知識或者熟悉基層、行業情況的工作人員;
(五)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基層聯系點的選定,采取推薦和自薦的方式,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司法局發布公告,征集各方面有關設立基層聯系點的意向信息;
(二)由各縣(市、區)司法局、市直有關單位推薦基層聯系點申報單位,并組織申報單位向市司法局提交推薦材料;各意愿單位向市司法局主動進行自薦,提交自薦材料;
(三)市司法局按照本辦法,對推薦和自薦的申報單位進行評審,經綜合遴選基層聯系點的名單公示期滿后,予以確定。
第七條 基層聯系點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基層聯系點主要負責下列工作:
(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提出有關立法建議項目;
(二)參與政府立法調研、座談、論證,對立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修改意見、建議;
(三)協助開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立法前與立法后的評估工作;
(四)參與立法課題研究;
(五)及時反映基層組織、群眾提出的立法建議和要求;
(六)其他工作。
第八條 基層聯系點應當發揮本行業、本單位優勢,拓寬聯系渠道,創新工作方法,廣泛收集意見,注重反饋意見的合法性、針對性、可行性,確保反饋意見質量。
基層聯系點對于征求意見的立法計劃、立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可以按照便民、務實、民主、科學的原則,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發放調查問卷、數據統計等多種方式,廣泛征集基層組織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市司法局。
第九條 基層聯系點實行動態管理,期限一般為5年。市司法局可以根據政府立法工作需要和基層聯系點工作成效,實行定期評估,對不能按照本辦法履行工作職責的,適時予以調整。
基層聯系點在期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進行調整:
(一)不能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職責的;
(二)不能適應和履行工作職責,主動申請調整的;
(三)其他應當調整的情形。
第十條 基層聯系點應當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做好以下基礎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本基層聯系點的工作制度,鼓勵吸收一批有一定法律基礎知識、有實踐工作經驗、熱心立法工作的人員參與立法工作,形成穩定有效的工作機制;
(二)確定一名負責人和一名聯絡員負責本基層聯系點的日常工作;負責人或聯絡員調整的,應當在調整后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司法局;
(三)在本地、本單位辦公場所內公示聯系方式,方便公眾知悉和參與立法工作,做好群眾提出的立法意見和建議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四)建立相關資料臺賬,保存好相關工作檔案。
基層聯系點收到相關立法事項函件后,應當認真辦理,按時反饋;對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嚴格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立法項目起草單位、市司法局結合工作實際,可以根據立法項目涉及領域和各基層聯系點的特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通過基層聯系點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二)就立法中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深入開展調研或者委托基層聯系點開展調研;
(三)在基層聯系點召開或者邀請基層聯系點代表參加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直接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 立法項目起草單位、市司法局應當認真研究、積極吸納基層聯系點提出的意見建議,在起草說明或者審查意見中予以反映,并根據需要向基層聯系點反饋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
第十三條 市司法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基層聯系點相關人員組織培訓或者開展工作交流,發送有關資料,幫助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為基層聯系點開展工作創造條件,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司法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基層聯系點的培育、推薦、日常運行等工作,加強工作指導和支持,組織其參加政府立法相關活動,推動基層聯系點充分發揮作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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